特殊教育資源中心 Q&A

教育輔具
Assistive Devices

  • 聽障輔具的保養與頻率與程序如何?

     

    聽障輔具保養,每學年至少一次。中心在每年6月會發文請各校辦理學生輔具續借,續借前即可送保養,確認輔具功能正常才辦理續借。
    若輔具使用有狀況可隨時送保養、檢測。請學校(或家長)將輔具(發射器、接收器、音靴(或介面))帶至就近的輔具得標廠商(博士助聽器)分店,廠商會協助清潔、檢測後開立保養單。
    若學生在送保養前就發現輔具使用有問題,最好連同學生(配戴助聽器、電子耳)一同過去,以釐清問題。
    為免廠商業務忙碌讓您久候,最好去之前先行電話聯繫。
    若檢測結果正常,保養單請學校自行收執,若有異狀,請聯繫中心。

     

  • 什麼是教育輔具?

    回答:

    學習輔具是指身心障礙學生在教育場所(學校、園所)需使用以改善其學習效能之輔助器材

    常見學習輔具的類型 :

      輔具類別

    輔具項目

    行動與擺位輔具

    特製輪椅、電動輪椅、站立架、擺位椅、特製課桌椅、各類助行器、步態訓練器、移位機、外展支架…等

    聽障輔具

    助聽調頻系統(配合學生助聽器或電子耳使用)

    溝通輔具

    各式溝通板、溝通筆、溝通軟體...等

    視障輔具

    各類擴視機、放大鏡、點字機、點字觸摸顯示器…等

    其他輔具

    電腦輸入輔助設備(軟體、特殊滑鼠、特殊按鍵等)、閱讀架、升降閱讀桌…等

    ※     備註:

    1. 教育輔具以在校使用為原則,經鑑輔會審核通過,辦理在家教育學生得申請在家中使用。

    2. 若學生需於學校以外之場所使用,請學校協助家長逕洽社會局等相關業務單位申請補助購置。(請參閱桃園市輔源中心網頁 https://www.tyad.org.tw/ 查詢)

    3. 教師教學所需之教材及教具,不屬於學習輔具申請項目。

    4. 學生個人生活類及醫療類等輔具(如:助聽器、眼鏡、矯正鞋、背架、副木、義肢、進食餐具、安全帽、沐浴椅 、推車、便盆椅、跑步機、呼吸器、製氧機、抽痰機…等),不屬於學習輔具申請項目,倘學生有需求,請學校協助家長洽社會局或衛生局等相關業務單位申請補助購置。

    5. 視障用書及學障有聲書等(含大字書、點字書及有聲書等),不屬於此次輔具申請項目, 倘學生有需求,請校逕現行規定及時程向教育局申請。


    桃園市特殊教育學生(幼兒)教育輔具借用、採購與管理實施計畫 
    壹、依據
    一、特殊教育法(112年6月21日修正)
    二、特殊教育支持服務及專業團隊運作辦法(112年12月8日修正)
    三、特殊教育學生及幼兒支持服務辦法(113年2月27日修正)
    貳、目的
    提供本市特殊教育學生(幼兒)在教育現場所需教育輔助器材(以下簡稱教育輔具),以促進其學習及生活適應。
    叁、適用對象
    一、就讀本市高級中等以下各級學校、幼兒園及機構〔以下簡稱學校(園所)〕,經本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以下稱鑑輔會)鑑定為特殊教育生(含確認生、疑似生)或鑑定安置申請中學生(幼兒)。
    二、未達鑑定基準但需使用聽覺輔具之單側聽損學生(幼兒)。
    肆、業務承辦單位
    本市特殊教育資源中心(本市東門國小,以下稱特教中心)
    地址:桃園區東國街14號,電話:3394572#847、836、839、833
    伍、受理項目
    分為視覺輔具、聽覺輔具、溝通輔具、行動移位與擺位輔具、閱讀與書寫輔具、電腦輔具等(如附件一)。
    陸、申請時間及作業流程 (如附件二)
    一、庫存輔具:全年度皆可借用;本市特教中心每月安排專業人員駐點服務,提供媒合借用。
    二、無庫存輔具:每年度辦理兩梯次教育輔具評估及採購工作,第一梯次每年3月,第二梯次每年10月。
    柒、洽辦單位
    一、在學學生(幼兒):由設籍學校(園所)向特教中心提出申請。
    二、學前未入園幼兒:由國小階段學區學校或其監護人,依公告時程向特教中心提出申請。
    捌、應備書表
    一、附件二之相關文件。
    二、如學生(幼兒)之障礙情形所必需之教育輔具有特定規格者,另由申請學校(園所)檢附詳細規格表及佐證資料。

    玖、輔具提供原則
    一、學校(園所)應主動評估學生(幼兒)使用教育輔具之需求,優先運用學校(園所)內資源提供學生(幼兒)所需。如有困難,可依規定向特教中心提出申請,並協助學生(幼兒)辦理借用事宜。
    二、教育輔具需經專業人員評估、審核通過後提供,其評估方式如下:
    (一)駐點評估:
    特教中心每個月安排專業人員駐點,申請輔具評估之學生(幼兒)、家長(或監護人)、學校教師,依排定日期、時間至特教中心,由專業人員進行輔具需求評估。
    (二)年度輔具評估:
    本市每年度辦理兩梯次教育輔具評估(每年3月及10月)及採購作業。申請輔具評估之學生(幼兒)、學生(幼兒)監護人、學校教師,依排定日期、時間至特教中心,由專業人員進行輔具需求評估。
    (三)生態評估:在家教育學生得由專業人員到住家(或安置機構)進行輔具需求評估。
    (四)環境評估:申請有使用環境要求之輔具者(如:電動輪椅),由特教中心安排專業人員前往學校(園所)進行環境評估,後續發文通知學校進行調整。
    三、教育輔具以在學生(幼兒)所在學校(園所)、供就學時間使用為原則,惟經鑑輔會鑑定之在家教育學生得申請在家中使用。學生(幼兒)經專業評估確有於校外使用教育輔具需求者,需經學校(園所)同意,並填具切結書(如附件三),向學校(園所)借用之。
    四、教育輔具的提供以借用現有輔具或可達相同功能之現有替代輔具為原則,若無適合輔具,經評估、審查通過後另行採購。申請之教育輔具已購置者,如自行放棄,於二年內以現有輔具提供借用。
    五、基於資源有限及公平因素,同一學生(幼兒)同一功能教育輔具以提供一件為原則;依其需要可同時借用多台不同功能教育輔具。
    六、教育輔具以借用學生(幼兒)本人為限,不得轉借他人。若有二位(或以上)共用之情形,原則如下:
    (一)須依學生及幼兒個人規格調整使用之教育輔具,經學校(園所)駐校治療師評估可行性後,向特教中心提出申請,方可二位(或以上)共用,使用時務必注意使用安全。
    (二)通用型教育輔具(如:閱讀架、軟體、滑鼠或鍵盤介面等),經學校(園所)告知特教中心同意備查後可調整為共用。
    (三)共用之教育輔具改為以學校(園所)為單位借用,為維護共用者權益,限於教育場所使用。

    七、若有需要,由特教中心提供公假(課務排代)公文,請學校(園所)派員參與需求評估及試用,學校(園所)不得拒絕。
    拾、教育輔具借用相關事項
    一、輔具由學校(園所)向特教中心辦理借用,借用學校(園所)及使用者應負保管責任,並應隨時檢視輔具使用效能及安全。
    二、學校(園所)應依照使用說明正確使用輔具。特定器材應由專業人員指導使用,否則不予借用。
    三、輔具借期以出借日至每年7月31日止;如需繼續使用,應由學校(園所)辦理續借。學生(幼兒)轉學、畢業後仍就讀本市所轄學校,請相關學校辦理轉銜續借。
    四、本市學校(園所)學生(幼兒)如離園、畢業不再就學、休學、轉學至外縣市,需歸還輔具。
    五、如遇下列情形時,學校(園所)應主動告知特教中心,並依相關規定辦理:
    (一)輔具不符合學生(幼兒)所需:由學校(園所)向特教中心申請輔具調整或更換。
    (二)輔具損壞:正常使用所致故障維修,其維修費由特教中心之相關經費項下支應;不當使用致損壞,行為人應負擔維修費用或折舊賠償。
    (三)輔具遺失、遭竊:依桃園市市有財產產籍管理作業手冊規定辦理(參閱附件四)。
    六、一般轎車無法載運之輔具,於特教中心借出及使用完畢歸還時可申請特教中心協助運送。二校間轉銜續借之輔具,以優先自行運送為原則,若有困難再洽詢特教中心。除在家教育學生外,欲於學校(園所)以外使用輔具者,須由使用人自行運送。
    拾壹、教育輔具採購與財產管理
    一、輔具經上開第玖點第二項評估需求及採購會議通過、報桃園市政府教育局後,由特教中心統一採購並管理,其採購審查原則如下:
    (一)不予採購項目:因受限於個人使用衛生及未來難以再供他人借用等因素,或經桃園市政府社會局已補助購買之個人輔具項目(參閱本項次第三點)。
    (二)優先採購項目:未曾申請過、障礙程度重者或使用需求度高之輔具經評估後優先採購。
    (三)考量維修便利性及即時性,以國內產品為優先採購標的。
    (四)學校(園所)及居住環境空間大小不納入輔具採購規格之考量,學校應調整教室及設施環境以符合學生輔具使用需求。

    二、依學生(幼兒)個人規格訂作且媒合不易之教育輔具,如已逾使用年限並報廢後,得視其家長(監護人)意願以該教育輔具殘值取得之。
    三、不予提供之輔具及申請管道: 
    個人生活輔具
    眼鏡、助聽器、矯正鞋、背架、進食餐具、安全帽、沐浴椅、便盆椅、推車、重量背心等。
    請學生監護人向桃園市政府社會局申請補助經費採購。
    在校用生活及照護輔具
    餵食椅、照護床、呼吸器、製氧機、抽痰機、移位帶、移位板、爬梯機等。
    學校(園所或機構)向桃園市政府教育局申請補助經費採購。
    運動輔具
    跑步機、懸吊系統、運動三輪車、特殊球類、拉筋版、T字椅等。
    適性教材(教具)
    大字書、點字書、有聲書等。
    學校(園所或機構)代為向桃園市政府教育局提出申請。

    拾貳、本計畫如有未盡事宜,請逕依現行相關規定辦理。
    拾叁、本計畫陳桃園市政府教育局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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