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教鑑定
桃園市111學年度國民中小學身心障礙學生鑑定安置實施計畫
桃園市111學年度國民中小學身心障礙學生鑑定安置實施計畫.pdf
壹、依據:
一、特殊教育法暨其施行細則相關規定。
二、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辦法。
三、桃園市北區特殊教育資源中心年度工作計畫。
貳、目的:
一、維護學生受教權,落實身心障礙學生教育評量與鑑定工作,期使身心障礙學生獲得適切而無障礙之教育服
務。
二、統一辦理國民教育及學前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入學轉銜鑑定安置工作,推展入學「零拒絕」概念,
以減少特殊需求學生入學之困擾。
參、指導單位: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特殊教育中心
國立清華大學特殊教育中心
中原大學特殊教育中心
肆、主辦單位:
桃園市政府教育局
伍、承辦單位:
東門國小(北區特殊教育資源中心)
陸、鑑定申請資格:
一、學前升國小(新生)
(一)設籍於桃園市(具居住事實)且111學年度應入國民小學者(104年9月2日~105年9月1日)。
(二)經本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以下簡稱本市鑑輔會)鑑定之特殊教育學生或入國小後欲接
受特殊教育服務之特殊需求學生。
(三)110學年度核定暫緩入學者。
二、國小升國中(新生)
(一) 就讀桃園市公私立國民小學110學年度國小畢業生。
(二) 經本市鑑輔會鑑定為特殊教育學生,或入國中後欲接受特殊教育服務之特殊需求學生。
三、國民中學及國民小學在校生
(一)就讀桃園市公私立國民中學或國民小學。
(二)國小1年級至國中8年級學生(9年級原則上不受理,惟特殊情形不在此例),且經設籍學校進行校內
轉介前介入輔導後,觀察評估具有疑似身心障礙特徵(須符合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辦法
之鑑定基準)者,並符合下列任一組內情形者:
1.智能障礙、多重障礙組:(擇一即可)
(1)持有效年限內身心障礙證明,並以智能障礙或多重障礙為主要障礙之學生。
(2)持衛生福利部認定之鑑定醫院開立之診斷證明書。
(3)經學校轉介前介入後無效且生活適應困難者。
2.視覺障礙、聽覺障礙、語言障礙組:
(1)視覺障礙:(擇一即可)
a持有效年限內之身心障礙證明,並以視覺障礙為主要障礙之學 生。
b持衛生福利部認定之鑑定醫院或立案醫療院所眼科醫師於核發之1年內診
斷證明,經矯正後優眼視力未達0.3,或視野在20度以內的學生。
(2)聽覺障礙:(擇一即可)
a持有效年限內之身心障礙證明,並以聽覺障礙為主要障礙之學生。
b持衛生福利部認定之鑑定醫院或聽力師開立之1年內聽力檢查,優耳純音氣導聽力
檢查結果,500HZ、1000HZ、2000HZ聽閾平均值達25分貝以上者。
(3)語言障礙:(擇一即可)
a持有效年限內之身心障礙證明,並以語言障礙為主要障礙之學生。
b疑似語言障礙者可附三年內於鑑定醫院之診斷證明書或學校內接受語言治療或輔導
證明或紀錄者。
3.肢體障礙、腦性麻痺組:(擇一即可)
(1)持有效年限內之身心障礙證明,並以肢體障礙為主要障礙之學生。
(2)持有效年限內之身心障礙證明,並以腦性麻痺為主要障礙之學生。
(3)持之鑑定醫院開立之肢體障礙及腦性麻痺之診斷證明書影本。
4.身體病弱或其他障礙組:持鑑定醫院所開立之一年內診斷證明或病歷資料。
5.學習障礙組:應依據桃園市國民教育階段特殊需求學生學習障礙組轉介、鑑定、安置、
輔導作業流程,進行宣導、篩選轉介與轉介前介入之工作,並需具備以下
所有要件:
(1) 該學習階段轉介前介入輔導連續6個月(含)以上,並經一般教學輔導介入無效,且提出相
關具體佐證者。
(2) 經教師或轉介者提供具體觀察資料,初步排除感官、生理、情緒、智能等可能原因。
(3) 校內完成篩檢測驗。
6.情緒行為障礙組:應依據桃園市國民教育階段特殊需求學生情緒行為障礙組轉介、鑑定、安置、輔導
流程,進行宣導、轉介、轉介前介入篩檢工作,並具備以下要件之一。
(1) 該學習階段具有連續6個月(含)以上之二級輔導紀錄,且經校內專(兼)任輔導教師或心理師
輔導後無明顯效果。
(2)持有效年限內之身心障礙證明,情緒或行為表現顯著異常,嚴重影響學校適應者,且
經校內專(兼)任輔導教師或心理師連續輔導6個月(含)以上之二級輔導紀錄,並應能佐證該
生具有跨時間、跨情境或跨對象的情緒行為障礙問題。
(3) 持衛生福利部認定之鑑定醫院或精神科專科醫師開立情緒行為障礙症狀(含精神性疾
患、情感性疾患、畏懼性疾患、焦慮性疾患、注意力缺陷過動症、或有其他持續性之情
緒或行為)診斷證明書,且經校內專(兼)任輔導教師或心理師連續輔導連續6個月(含)以
上之二級輔導紀錄。
7.自閉症類組:(擇一即可)
(1)持有效年限內之身心障礙證明並以自閉症為主要障礙之學生。
(2)持鑑定醫院或精神科醫師開立自閉症(含疑似)診斷證明書。
(3)依桃園市國民教育階段特殊需求學生自閉症組流程,經校內與專業團隊討論後,收集
相關觀察記錄並通過轉介及篩選階段為疑似自閉症學生者。
8.放棄特教服務組:
(1)經鑑定醫院重新評估後為非身心障礙學生或鑑定後疑似生經學校介入後為非特教生。
(2)仍具障礙身分,但欲放棄特殊教育服務,家長需參與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參與放棄特殊
教育服務討論事宜,由學校檢送桃園市身心障礙學生放棄接受特殊教育聲明書及特殊
教育推行委員會會議紀錄送交紙本由北區特殊教育資源中心審查。
四、重新鑑定安置申請資格:
(一) 重新鑑定:就讀桃園市公私立國民中學、小學之國小1年級至9年級學生,業經本市鑑輔會鑑定為身心障
礙,但因學生能力改變或相關服務需求改變,需要申請重新評估特教資格及特教相關服務者。
(二) 重新安置:就讀桃園市公私立國民中學、小學之國小1年級至國中9年級學生,業經本市鑑輔會鑑定為身
心障礙,但欲申請改變特教安置班型或服務者。請逕向特殊教育承辦人提出申請流程如下:
1.家長提出申請後,召開個案會議。
2.擬定個案介入計畫,介入至少一個月
3.召開個案介入檢討會議,評估學生適應狀況
4.召開校內特教推行委員會審查個案評估結果及建議,包括教育安置、教學輔導、醫療、家長配合事項
等,並製成會議記錄。
5.校內相關評估結果(含個別化教育計畫) 及建議,應於鑑定期程內提報該類組進行鑑定安置確認。
一、特殊教育法暨其施行細則相關規定。
二、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辦法。
三、桃園市北區特殊教育資源中心年度工作計畫。
貳、目的:
一、維護學生受教權,落實身心障礙學生教育評量與鑑定工作,期使身心障礙學生獲得適切而無障礙之教育服
務。
二、統一辦理國民教育及學前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入學轉銜鑑定安置工作,推展入學「零拒絕」概念,
以減少特殊需求學生入學之困擾。
參、指導單位: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特殊教育中心
國立清華大學特殊教育中心
中原大學特殊教育中心
肆、主辦單位:
桃園市政府教育局
伍、承辦單位:
東門國小(北區特殊教育資源中心)
陸、鑑定申請資格:
一、學前升國小(新生)
(一)設籍於桃園市(具居住事實)且111學年度應入國民小學者(104年9月2日~105年9月1日)。
(二)經本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以下簡稱本市鑑輔會)鑑定之特殊教育學生或入國小後欲接
受特殊教育服務之特殊需求學生。
(三)110學年度核定暫緩入學者。
二、國小升國中(新生)
(一) 就讀桃園市公私立國民小學110學年度國小畢業生。
(二) 經本市鑑輔會鑑定為特殊教育學生,或入國中後欲接受特殊教育服務之特殊需求學生。
三、國民中學及國民小學在校生
(一)就讀桃園市公私立國民中學或國民小學。
(二)國小1年級至國中8年級學生(9年級原則上不受理,惟特殊情形不在此例),且經設籍學校進行校內
轉介前介入輔導後,觀察評估具有疑似身心障礙特徵(須符合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辦法
之鑑定基準)者,並符合下列任一組內情形者:
1.智能障礙、多重障礙組:(擇一即可)
(1)持有效年限內身心障礙證明,並以智能障礙或多重障礙為主要障礙之學生。
(2)持衛生福利部認定之鑑定醫院開立之診斷證明書。
(3)經學校轉介前介入後無效且生活適應困難者。
2.視覺障礙、聽覺障礙、語言障礙組:
(1)視覺障礙:(擇一即可)
a持有效年限內之身心障礙證明,並以視覺障礙為主要障礙之學 生。
b持衛生福利部認定之鑑定醫院或立案醫療院所眼科醫師於核發之1年內診
斷證明,經矯正後優眼視力未達0.3,或視野在20度以內的學生。
(2)聽覺障礙:(擇一即可)
a持有效年限內之身心障礙證明,並以聽覺障礙為主要障礙之學生。
b持衛生福利部認定之鑑定醫院或聽力師開立之1年內聽力檢查,優耳純音氣導聽力
檢查結果,500HZ、1000HZ、2000HZ聽閾平均值達25分貝以上者。
(3)語言障礙:(擇一即可)
a持有效年限內之身心障礙證明,並以語言障礙為主要障礙之學生。
b疑似語言障礙者可附三年內於鑑定醫院之診斷證明書或學校內接受語言治療或輔導
證明或紀錄者。
3.肢體障礙、腦性麻痺組:(擇一即可)
(1)持有效年限內之身心障礙證明,並以肢體障礙為主要障礙之學生。
(2)持有效年限內之身心障礙證明,並以腦性麻痺為主要障礙之學生。
(3)持之鑑定醫院開立之肢體障礙及腦性麻痺之診斷證明書影本。
4.身體病弱或其他障礙組:持鑑定醫院所開立之一年內診斷證明或病歷資料。
5.學習障礙組:應依據桃園市國民教育階段特殊需求學生學習障礙組轉介、鑑定、安置、
輔導作業流程,進行宣導、篩選轉介與轉介前介入之工作,並需具備以下
所有要件:
(1) 該學習階段轉介前介入輔導連續6個月(含)以上,並經一般教學輔導介入無效,且提出相
關具體佐證者。
(2) 經教師或轉介者提供具體觀察資料,初步排除感官、生理、情緒、智能等可能原因。
(3) 校內完成篩檢測驗。
6.情緒行為障礙組:應依據桃園市國民教育階段特殊需求學生情緒行為障礙組轉介、鑑定、安置、輔導
流程,進行宣導、轉介、轉介前介入篩檢工作,並具備以下要件之一。
(1) 該學習階段具有連續6個月(含)以上之二級輔導紀錄,且經校內專(兼)任輔導教師或心理師
輔導後無明顯效果。
(2)持有效年限內之身心障礙證明,情緒或行為表現顯著異常,嚴重影響學校適應者,且
經校內專(兼)任輔導教師或心理師連續輔導6個月(含)以上之二級輔導紀錄,並應能佐證該
生具有跨時間、跨情境或跨對象的情緒行為障礙問題。
(3) 持衛生福利部認定之鑑定醫院或精神科專科醫師開立情緒行為障礙症狀(含精神性疾
患、情感性疾患、畏懼性疾患、焦慮性疾患、注意力缺陷過動症、或有其他持續性之情
緒或行為)診斷證明書,且經校內專(兼)任輔導教師或心理師連續輔導連續6個月(含)以
上之二級輔導紀錄。
7.自閉症類組:(擇一即可)
(1)持有效年限內之身心障礙證明並以自閉症為主要障礙之學生。
(2)持鑑定醫院或精神科醫師開立自閉症(含疑似)診斷證明書。
(3)依桃園市國民教育階段特殊需求學生自閉症組流程,經校內與專業團隊討論後,收集
相關觀察記錄並通過轉介及篩選階段為疑似自閉症學生者。
8.放棄特教服務組:
(1)經鑑定醫院重新評估後為非身心障礙學生或鑑定後疑似生經學校介入後為非特教生。
(2)仍具障礙身分,但欲放棄特殊教育服務,家長需參與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參與放棄特殊
教育服務討論事宜,由學校檢送桃園市身心障礙學生放棄接受特殊教育聲明書及特殊
教育推行委員會會議紀錄送交紙本由北區特殊教育資源中心審查。
四、重新鑑定安置申請資格:
(一) 重新鑑定:就讀桃園市公私立國民中學、小學之國小1年級至9年級學生,業經本市鑑輔會鑑定為身心障
礙,但因學生能力改變或相關服務需求改變,需要申請重新評估特教資格及特教相關服務者。
(二) 重新安置:就讀桃園市公私立國民中學、小學之國小1年級至國中9年級學生,業經本市鑑輔會鑑定為身
心障礙,但欲申請改變特教安置班型或服務者。請逕向特殊教育承辦人提出申請流程如下:
1.家長提出申請後,召開個案會議。
2.擬定個案介入計畫,介入至少一個月
3.召開個案介入檢討會議,評估學生適應狀況
4.召開校內特教推行委員會審查個案評估結果及建議,包括教育安置、教學輔導、醫療、家長配合事項
等,並製成會議記錄。
5.校內相關評估結果(含個別化教育計畫) 及建議,應於鑑定期程內提報該類組進行鑑定安置確認。
